(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夏绍顶、石振山与石振山、孙金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绍顶,石振山,孙金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夏绍顶,男,生于1949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石振山,男,生于1964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孙金风,女,生于1962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绍顶诉被告石振山、孙金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绍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绍顶以诉讼请求不当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绍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夏绍顶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彬审 判 员 张一君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