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行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江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建忠,江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江锦,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与被执行人江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江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9月3日起计至被执行人还清借款之日止)一并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二、案件受理费2716元,由被执行人江锦负担。因被执行人江锦至今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锦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江锦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江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