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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三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诉孙小智、张明明、王恩福、谭庆娟、关军友、李晓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孙小智,张明明,王恩福,谭庆娟,关军友,李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2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白英群,行长。被告:孙小智,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满族。被告:张明明,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满族。被告:王恩福,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庆娟,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军友,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满族。被告:李晓宇,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为与被告孙小智、张明明、王恩福、谭庆娟、关军友、李晓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小智地址查无此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孙小智的送达地址有误,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67.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学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