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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永清民初字第初字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周某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和经营活动均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遂将该案委托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将案件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