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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柯建忠与金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建忠,金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柯建忠,农民。被执行人金伟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建忠与被执行人金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未执行150150元及利息等。经查,被执行人金伟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柯建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