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同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省XX市XX区XX街*****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路XX号XX运销公司XXX号。申请执行人同XX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0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同社保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最迟2015年底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0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可随时另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