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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玉菡诉乌鲁木齐汇德鑫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菡,乌鲁木齐汇德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监字第5号案外人宋珊珊,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南路。申请执行人宋玉菡,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41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德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翠泉路727号。负责人:周娟,该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宋玉菡与乌鲁木齐汇德鑫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珊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宋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宋珊珊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娄俊伟审 判 员  黄建国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