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锦发与王奔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锦发,王奔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蔡锦发,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友村,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奔永,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奔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奔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奔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王奔永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奔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