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郎继文与叶小平、王妙芳、叶小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继文,叶小平,王妙芳,叶小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郎继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夷山市。被告叶小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王妙芳,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叶小芃,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继文与被告叶小平、王妙芳、叶小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继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