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林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丹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林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南县新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福军,男,桦南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柳毛河信用社主任。被告孔丹,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桦林法执字第28号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3)桦林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宗伟执行员 韩光杰执行员 石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