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阶诉被告罗翠华、朱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阶,罗翠华,朱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吴林阶,男,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罗翠华,女,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朱天华,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阶诉被告罗翠华、朱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林阶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林阶负担。审 判 长 岳劲松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喻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