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余坤华与余海光、余海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坤华,余海光,余海龙,戴火强,潘燕,余梅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1号申请人:余坤华。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海光。被申请人:余海龙。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官运亨通所。被申请人:戴火强。被申请人:潘燕。被申请人:余梅竹。申请人余坤华与被申请人余海光、余海龙、戴火强、潘燕、余梅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余海光、余海龙、戴火强、潘燕、余梅竹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五被申请人余海光、余海龙、戴火强、潘燕、余梅竹在中国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分行、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总金额以人民币470000元为限。申请人余坤华提供其名下位于湛江市XX区XXX区XX路XX号XXX房(价值约人民币600000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五被申请人余海光、余海龙、戴火强、潘燕、余梅竹在中国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分行、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注:存款的冻结以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余坤华名下位于湛江市XX区XXX区XX路XX号XXX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时间以冻结、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冻结、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小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