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晚,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二大队在东兴大道设卡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同日20时40分许,民警拦下一辆由东兴大道之了火锅经东兴大道往东兴镇方向行驶的号牌为川KD98**的小车,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曾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立即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即又将被告人曾某某带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现认识到了错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晚,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二大队在东兴大道设卡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当晚20时40分许,民警拦下一辆由东兴大道“之了火锅”经东兴大道往东兴镇方向行驶的号牌为川KD98**的小车,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曾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立即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即又将被告人曾某某带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曾某某对自己在“之了火锅”店内饮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6日晚,其朋友的妻子过生日在“之了火锅”自己喝了约二两左右的白酒,因打算回家,就驾驶川KD98**小车由东兴大道往和平桥方向行驶,刚进入和平桥车道就被交警挡下,交警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当时是112毫克/100毫升,后又到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结果是121.01毫克/100毫升。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之了火锅”店的服务员,2014年9月26日晚其负责服务的A10包间有两桌客人,一桌喝了三瓶左右的白酒,一桌没有喝酒。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下午6时许,一个朋友过生日,其打电话喊曾某某一起到“之了火锅”吃饭,坐的是A10包间,同一桌的人都喝了白酒,曾某某大约喝了一两左右。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6日晚,其老婆过生日,就叫了两桌人到“之了火锅”店吃饭,当时曾某某只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因其不打牌,吃完饭他怎么离开的就不清楚了。5、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曾某某被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1毫克/100毫升。6、到案情况证实,2014年9月26日20时40分许,交警在东兴大道挡下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川KD98**现代牌小型轿车,并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曾某某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弓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