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韩广萍与李鑫、高秀敏、孙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广萍,李鑫,高秀敏,孙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广萍,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鑫,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秀敏,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焘,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韩广萍因与被申请人李鑫、高秀敏、孙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广萍申请再审称,虽然刑事判决确认对李鑫、高秀敏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骗事主,但时至今日,韩广萍未获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韩广萍可向保证人孙焘要求偿还借款。综上,一、二审裁定驳回韩广萍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鑫、高秀敏、孙焘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已认定2009年9月李鑫、高秀敏向韩广萍的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判决继续追缴李鑫、高秀敏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发还被骗事主。故对韩广萍以民间借贷以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予受理。因李鑫、高秀敏向韩广萍的借款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范畴,该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孙焘提供的担保亦无效。关于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一、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韩广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广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