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尚玉洁与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王丹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洁,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93-××号申请人尚玉洁。被申请人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申请人王丹丹。尚玉洁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王丹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2015)郑仲案保字第17××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丹丹名下房产,担保人尚金光、尚守凌、邢玉霞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丹丹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