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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武龙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武龙。上诉人程武龙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2015)深龙法立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上诉人程武龙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属龙岗法院辖区,上诉人程武龙向龙岗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龙岗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立民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