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玉珍诉张丽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珍,张丽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江玉珍,女,住乌鲁木齐市东风路***号。被告:张丽君,女,住乌鲁木齐市春风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玉珍与被告张丽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玉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 菲 菲代理审判员 张玉人民陪审员阴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维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