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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依登苏荣?哈什巴依尔与巴图那生?光其克加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登苏荣·哈什巴依,巴图那生·光其克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依登苏荣·哈什巴依尔,男,1988年01月0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巴图那生·光其克加甫,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原告依登苏荣·哈什巴依尔与被告巴图那生·光其克加甫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巴图那生·光其克加甫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原告依登苏荣·哈什巴依尔与被告巴图那生·光其克加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哈力木汉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 小 生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