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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于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于起龙,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于宏昌,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王鹏,王益民,苗启敏,许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王同升,均系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起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左海东,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宏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阴元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景亭荣,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于宏昌,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69号六层。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原审被告王鹏,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益民,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苗启敏,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许雯,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起龙,原审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王鹏、王益民、于宏昌、苗启敏、许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四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上诉人山东润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