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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潘四九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潘四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été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比利斯·福利思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被执行人潘四九,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四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潘四九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6,42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四九银行存款人民币6,4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