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吕学军、陈小瑞、陈卫生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吕学军,陈小瑞,陈卫生,吕彩霞,郭涛涛,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吕学军,男,1964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小瑞,女,1965年7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卫生,男,1978年7月29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吕彩霞,女,1972年10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涛涛,男,1983年12月3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5年9月20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吕学军、陈小瑞、陈卫生、吕彩霞、郭涛涛、王玲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1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学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吕学军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