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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四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55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41302272-6。法定代表人才永吉,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孝国,男,该联社职工。被告葛伟民,男,成年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五棵树镇前英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