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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悦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悦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茂联路390号4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张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宜兴市鲸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香樟花园G区36幢2号。被告江苏悦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香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悦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云湖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悦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别也窗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