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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孟新峰与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新峰,毛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82-1号申请执行人孟新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毛玉梅,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孟新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毛玉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孟新峰借款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新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玉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玉梅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 卫 军审判员 杜 军 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