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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习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习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借款本息76697元,案件受理费886元,执行费1050元。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张文化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