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明平与徐俊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平,徐俊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陈明平,女,生于1981年7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善梅,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徐俊可,男,生于1985年2月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平诉被告徐俊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明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明平负担。审 判 长 徐媛媛审 判 员 肖拥民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谈力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