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治祥与陈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祥,陈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71号原告黄治祥,男,现年5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生,男,现年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祥诉被告陈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8元,减半收取4679元,由原告黄治祥负担。审 判 长 邵平安代理审判员 李玉红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