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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治祥与陈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祥,陈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71号原告黄治祥,男,现年5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生,男,现年4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祥诉被告陈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8元,减半收取4679元,由原告黄治祥负担。审 判 长  邵平安代理审判员  李玉红人民陪审员  董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