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宽亮诉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包东执字第111号本院在执行王宽亮诉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宽亮申请将杨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包东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赵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