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67-1号原告:郭某,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士友。被告:赵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