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池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池某,住。被告温某,住。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池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