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邱泽锋与周永章、张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泽锋,周永章,张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9号原告:邱泽锋。委托代理人:朱磊,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章。被告:张天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泽锋诉被告周永章、张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泽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泽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邱泽锋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