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亚颜,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即165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代理审判员 吴嘉怡人民陪审员 江晓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明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