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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75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88号。负责人欧茂,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东城新区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吴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