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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袁年牯诉袁金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牯,袁金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46号原告:袁年牯,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袁金贵,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牯诉被告袁金贵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年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年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年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年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晏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