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熊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熊娟,熊磊,熊小春,刘玲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赤土板路与高安大道交口处,组织机构代码:55086939-6。被执行人熊娟,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磊,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小春,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第三人刘玲珑,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乐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娟、熊磊、熊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娟、熊磊、熊小春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刘玲珑是熊小春的妻子,该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刘玲珑为本院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娟、熊磊、熊小春、刘玲珑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相根审 判 员 陈茂生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