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艳与被告赵井武、赵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艳,赵井武,赵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丽艳,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赵井武,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佳,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艳诉被告赵井武、赵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艳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45元,由原告杨丽艳负担。审 判 长 裴海军代理审判员 刘潇潇人民陪审员 顾德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