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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薛济红与如皋市滨江拼线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济红,如皋市滨江拼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310号申请执行人薛济红。被执行人如皋市滨江拼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关于薛济红与如皋市滨江拼线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2)第6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元,执行费10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滨江拼线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该公司在本院执行中的案件较多,其厂房、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下无正文)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