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增与被告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605号原告陈增,男,汉族。被告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济钢西侧。法定代表人杜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与被告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撤回对被告河南锦汇金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常维帼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