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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翟秀珍诉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秀珍,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46号原告翟秀珍,女。委托代理人魏银岭(翟秀珍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秀珍诉被告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秀珍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秀珍撤回对被告开封市越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翟秀珍承担。审 判 长  汪来超审 判 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