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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广田与被上诉人席文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田,席文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2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田,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文建,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二仲,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宇,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广田为与被上诉人席文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广田的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被上诉人席文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二仲、XX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广田与席文建均属拆迁户,当地政府将其两户安置在同一社区。2013年12月份,王广田与席文建分别与当地政府签订了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明确了安置房屋其特定位置、房号和特定用途,还约定签订选房确认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所选房产进行更换、退换及更名,应由本人持安置协议、身份证等材料进行结算,结算后方可领取所选房源钥匙等事项。2013年12月24日,王广田与席文建在选定各自楼房后,经协商签订了《换房协议》一份,约定互换各自所选房屋,王广田当日按约定付给席文建换房款10000元。之后,席文建反悔,不再同意互换房屋,遂通知王广田解除本案协议。王广田不同意解除此案协议,经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原审法院认为:王广田与席文建签订的换房协议,虽有部分形式瑕疵,仍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属于有效合同。但是,涉案房屋的位置、房号、用途等已特定,相关安置协议具有产权置换性质,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后即对其安置房享有优先权,并且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补偿款的结算均应由被拆迁人以本人或本户名义进行,此案协议签订于涉案房屋交付之前,席文建违约单方解除本案协议后,该协议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因此,本案房屋互换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已终止,王广田本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王广田可另行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王广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广田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王广田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其和席文建之间签订的换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然而却按无效合同判决驳回其的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我国《合同法》是如何界定无效合同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既然双方的“换房协议”没有违反上述任何一条,那么法院为何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显然,原审适用法律不对。此案的关键在于其和席文建之间涉案的房屋是否能够交付,这一点,原审法院审理中查的明确,尚未交付,双方都认可。房屋已经建成,建设管理方在等待一纸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是等待谁持谁的户口本、身份证前来对涉案房屋产权及相关补偿款进行结算,因为此案双方涉案的房屋处于同一社区,都属安置房,都无产权,仅是楼层的不同,其他什么都是一样的,完全不影响各自的结算和补偿,况且席文建还能多得一万,甚至更多。另外结算时拆迁户最主要需要提交的一份材料是双方已经互换的与当地镇政府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各自手中的这份确认书恰恰是对方的,所以原审法院认定:席文建违约单方解除此案协议后,该协议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是根本不对的,无论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原审法院都是对席文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是一种认可和纵容,如果这样的话,今后我们国家民族及其社会谁还“诚实守信”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综上所述,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请求。席文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该案所涉换房协议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驳回王广田的履行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其认为此案所涉换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王广田要求继续履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王广田与席文建签订的换房协议,虽有部分形式瑕疵,仍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涉案房屋的位置、房号、用途等均是特定的,相关安置协议具有产权置换性质,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后即对其安置房享有优先权,并且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的办理、相关补偿款的结算均应由被拆迁人以本人或本户名义进行,此案协议签订于涉案房屋交付之前,席文建违约单方解除本案协议后,该协议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王广田可另行主张相关违约责任。故王广田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广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邱 帅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