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绍斌与五丰村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斌,阆中市沙溪办事处五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44号原告于绍斌。委托代理人徐明均,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市沙溪办事处五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甫先。上列原告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绍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