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贵生、严中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生,严中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0162-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言辉,公司员工。被告:王贵生,男,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严中兰,女,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生、严中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贵生、严中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宏伟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