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袁异善诉被告陕西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异善,陕西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袁异善。被告陕西省民政厅。法定代表人郭伯权。委托代理人任慧丽。原告袁异善诉被告陕西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异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异善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异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付原告)。审 判 长 蒋 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