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玲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杨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67号原告罗玲,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杨川,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玲与被告杨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罗玲承担。审判员 马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文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