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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文体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陆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熔,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杨枝东路娄葑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旭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风格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5元,减半取整收取为747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文化商业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