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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保国与被告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夏保国,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委托代理人曹自宇,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杰,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保国与被告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保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保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保国撤回对被告西平县重渠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保国承担。审 判 长  魏诚慧人民陪审员  陈振峰人民陪审员  张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樊浩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