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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三申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彤与西安楼观印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及上海碧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彤,西安楼观印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碧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0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楼观印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碧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赵彤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楼观印象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观酒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碧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彤申请再审称:一、赵彤与碧澜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了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已经在正常履行,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即使聘用合同未成立,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在楼观酒店上班,履行了总经理职责,与碧澜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楼观酒店明知碧澜公司无人事代理招聘资质却依然选用碧澜公司招聘人员,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从事实上看,再审申请人的工资、补贴及各项费用支出最终是被申请人楼观酒店支付,因此,被申请人楼观酒店应当对申请人的工资、出差补贴发放等事宜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就职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工资450000元,申请人搬迁安置费3000,移动电话费、餐费、洗衣费以及出差住宿津贴共计168075元,申请人垫付的行政总厨应邀赴西安考查往返机票220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楼观酒店答辩称:一、碧澜公司虽然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赵彤发送过《聘用合同》,但赵彤于2012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以《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过低,且不能安排其团队成员为由,明确拒绝了关于《聘用合同》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失效,《聘用合同》未成立。二、聘用合同的签署页明确标明“必须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签署”,但赵彤提交的《聘用合同》并未经业主或业主代表签章,该合同未成立。三、赵彤于2012年9月3日到西安,2012年9月12日离开西安,在这期间,是碧澜公司与赵彤就酒店管理事务进行咨询,就《聘用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2012年9月12日赵彤离开之后再未返回西安,《聘用合同》中明确要求总经理应当在西安任职,酒店也确实需要现场管理,赵彤与楼观酒店之间缺乏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赵彤要求楼观酒店支付工资、搬迁安置费等费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赵彤提供了碧澜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注销的证据,楼观酒店对此证据亦认可。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赵彤与碧澜公司是否已构成劳动关系,经审查,本案《聘用合同》已明确注明“必须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签字”,业主西安曲江临潼旅游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楼观酒店均未在该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缺乏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未能成立。至于赵彤主张自己与碧澜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赵彤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与碧澜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未认定赵彤与碧澜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处理正确,赵彤要求业主楼观酒店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赵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