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北卫、王小玲、王国军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北卫,男,1970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市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1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7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司燕霞,女,1974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秦攀攀,男,1986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靳新玲,女,1989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北卫、王小玲、王国军、司燕霞、秦攀攀、靳��玲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北卫、王小玲、王国军、司燕霞、秦攀攀、靳新玲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