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金辉、于长艳与被执行人吴凤岐、张翠艳、李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金辉,于长艳,吴凤歧,张翠艳,李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金辉,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申请执行人于长艳,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X。被执行人吴凤歧,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XXX。被执行人张翠艳,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被执行人李树明,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金辉、于长艳与被执行人吴凤岐、张翠艳、李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将争议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晓 峰审 判 员 王 念 忠代理审判员 朱 冬 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