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武二军,男,1968年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武立文,男,1971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桑春来,男,1952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被执行人张先,女,1954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德旺,男,1958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肖春景,女,1963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团结,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张先、张德旺、肖春景、郭团结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武二军、武立文、桑春来、张先、张德旺、肖春景、郭团结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